|
個案:偉文受聘於一家護衛公司擔任警衛員,入職月薪為港幣8,400元。當他準備簽署僱傭合約時,發現合約上把超過四成的薪金列作房屋津貼。偉文認為僱主有意逃避強積金供款責任,但又害怕失去工作機會,因此他不知如何是好。
為進一步完善強積金制度及為僱員提供更佳的保障,《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將於2008年11月1日全面生效,當中包括將房屋津貼納入「有關入息」。
在修訂法例生效前,「有關入息」是指以金錢形式支付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佣金、花紅、約滿酬金及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或房屋利益。
積金局發現有僱主蓄意將僱員部分薪金列作房屋津貼,以逃避供款責任,因此建議修例。在法例生效後,在計算強制性供款的有關入息時,所有薪酬項目,包括房屋津貼或其它房屋利益均會計算在內。
以偉文的個案為例,按照上述定義,在新規定實施後,由於房屋津貼會被計入有關入息,故此他合約中那四成房屋津貼,應被納入計算強制性供款。根據強積金制度,僱主及僱員各須就僱員的有關入息的5%作強制性供款,換句話說,偉文與僱主須分別供強積金420元 (8,400元x 5%)。
積金局提醒僱員應小心留意僱傭合約上有關強積金的條款,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或遇到僱主無理更改合約內容以逃避強積金供款,應盡早向積金局舉報。
此外,僱主可能需要調整公司的供款安排,更改有關計算薪金及其他報酬項目的系統;同時亦應向僱員解釋房屋津貼已被納入有關入息,讓他們清楚得悉可能因修例後而改變的強積金供款額。
違法僱主除會被徵收欠款5%的附加費外,亦可被罰款港幣5,000元或欠款額的10% (以較高者為準)。另外,違法僱主亦可遭刑事檢控,初犯者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港幣10萬元。
積金局更製作了宣傳廣告及單張,並以「積金新一頁 保障你明天」為口號,望能加深市民對有關修訂的了解及認識。
撰文:積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