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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30日供款結算期 11月1日生效

維傑在一家大型機構的財務部門擔任主管。向來做事一絲不苟的他,處理公務時必定符合法例的要求。他知道有關強積金的法例修訂將於今年11月1日全面生效,當中關於取消供款結算期、將房屋津貼納入計算強積金的修訂都可能影響到公司的行政安排,他於是要求同事了解有關的修訂內容,並且遵照法律規定行事。

相信大家最近都會留意到積金局最新推出的電視廣告,提醒市民《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將於2008年11月1日全面生效。這輯宣傳片以「積金新一頁、保障你明天」為口號,介紹條例的修訂包括取消30日的供款結算期,及將房屋津貼納入計算強積金。

在新規定實施後,僱主必須於每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為僱員供款,否則即屬違法。如果僱主在當日屆滿後仍未供款,受託人將不會再向僱主發出催交供款通知書,而是在限期後即時向積金局遞交拖欠供款報告,當積金局收到報告後,會即向未繳交供款的僱主直接發出附加費通知書。

違法僱主除會被徵收欠款5%的附加費外,亦可被罰款港幣5,000元或欠款額的10% (以較高者為準)。另外,違法僱主亦可遭刑事檢控,初犯者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港幣10萬元。

至於制訂強積金法例時為何會設立30日供款結算期,是因為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初期,政府亦是考慮到或會有僱主未熟習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及供款計算方法,以讓受託人有時間協助僱主明白法例的要求,及糾正技術錯誤。

然而,強積金計劃已實施近8年,僱主已經熟悉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及供款計算方法。另一方面,積金局發現有小部份僱主利用結算期來拖延供款,因此決定取消結算期,讓積金局可採取更快和更有效的執法行動。

撰文:積金局